《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
一、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納稅人并沒有限定為金融企業,因此,從2009年1月1日起,不僅是金融企業,非金融企業從事上述業務也應按上述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但是對于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買賣股票、證券暫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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