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們公司注冊在上海的,現在有幾個北京的項目,外出經營證已經辦好了,但是營業稅一直是在上海交的。請教一下公司這樣做可不可以?
【解答】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ǘ┘{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ㄈ┘{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稅法上沒有規定已經在機構所在地納稅而未在勞務發生地納稅的處理方法,但由于營業稅是地方稅,會影響地方財政收入,北京方面很有可能不放棄稅收征收的權利,所以建議與你們當地的稅務機關協商,看能否退還這部分稅,去北京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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