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們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新會計準則。2009年自查2007年印花稅、土地使用稅,補繳了20000元稅款和5000元滯納金,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解答】
會計方面所涉及的應補繳稅款可視為因計算錯誤、疏忽或者曲解事實而造成的前期差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企業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但確定前期差錯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發現前期差錯時,視同該項前期差錯從未發生過,從而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更正的方法。即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應交稅費——印花稅、土地使用稅”等,同時計算調整所影響的所得稅、會計利潤及利潤分配各項目數額,分別予以調整。這些項目的調整除了調整2009年報表年初數,還應該調整2007年、2008年的相關比較數據。所支付的稅款滯納 金,計入支付當期的營業外支出。
稅務上,除按規定補繳稅款外,還會因為補繳稅款而影響當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實踐中,對企業因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以及舞弊產生的影響,在發現前期差錯時,應按照稅法規定重新計算前期應納稅所得額,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原因并重新申報,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 定進行處理,補征稅款、退還稅款、加收滯納金等。故你們因補繳稅款影響所屬年度(即2007年)的所得稅數額應該按規定提供必要資料申請退稅或者抵頂以后年度的應繳稅款。所繳納的5000元滯納金不能稅前扣除。
按照會計準則精神,如果企業認為補繳稅款事項屬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錯,則不需調整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而只調整發現當期(即2009年)與前期相同的相關項目。屬于影響損益的,應直接計入本期與上期相同的凈損益項目;不影響損益的,應調整本期與前期相同的相關項目。不過稅法上并不因重要性程度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故即使會計上作為非重要差錯簡化處理,稅務上仍應按前面所述的稅務處理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