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公司由于出資者未足額出資及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向金融企業及某廠舉借債務,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解答】
公司在計算利息稅前扣除額時,應注意區分利息支出的具體項目,符合條件的可在稅前扣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該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向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對該公司向某廠舉借債務發生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同時,對由于出資者未足額出資,該公司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計算稅前扣除金額。即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例】某公司2008年1月向工商銀行按照5.4%的年利率借入400萬元,向一私營企業以8%的年利率借入200萬元,全年發生利息支出37.6萬元,公司甲股東欠繳資本額300萬元,則該公司2008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00×(8%-5.4%)+(400×5.4%+200×5.4%)×300÷(400+200)=21.4(萬元)。允許該公司稅前扣除利息支出=37.6-21.4=16.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