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以實物出資時,允許以抵押的資產進行投資嗎?怎樣進行有關的審驗?
【解答】根據現行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規范指南第3號——驗資》的相關規定,以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出資時,除了觀察、盤點實物,還應驗證出資前的產權是否歸屬出資者。對實物中須辦理過戶手續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的,應檢查被審驗單位及其出資者之間是否簽署了在規定期限內辦妥過戶手續的承諾函。用于抵押的實物資產,因其產權歸屬尚未確定,不能用以出資,除非在審驗日前辦理解除抵押手續。
審驗時,可向被審驗單位索取以下資料,以確定股東用以投資的實物資產是否被抵押:
1、實物資產發票原件,如房地產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或購房發票原件或設備購買發票原件等,如果這些資產已用于抵押,則原件一般存放于銀行;
2、要求被審驗企業提供至審驗外勤工作日止被審驗單位《貸款卡》信息資料,如被審驗單位的資產已被抵押,這些資料一般能顯示該信息;
3、要求被審驗單位管理當局就驗證資產未被抵押或設定擔保做出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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