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規定,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計提折舊或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計量。而《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投資性房地產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產的界定,屬于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計提折舊、準予扣除的固定資產項目。由于《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的不同規定,導致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調整工作量較大。
另外,隨著時間的推移,房地產將逐漸變舊,其成本與公允價值的差距將變大。雖然房地產的增值能抵減一部分差距,但是。時間越長。差距將越明顯,通過公允價值變動調整的金額將越大。此時,“公允價值變動”科目反映的不僅是公允價值的變動內容,更主要反映的是投資性房地產的折舊,不符合該科目設定的本意。而且由于在會計核算中對投資性房地產不計提折舊,賬面也沒有任何顯示,納稅調整時很容易疏忽,影響企業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筆者認為,應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從而有效減少納稅調整的工作量,提高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正確性。
【例】2007年12月,甲公司在商業繁華地段購入一門市房,價款4000萬元,準備將其出租。同月甲公司與乙企業簽訂租賃協議,將門市房租賃給乙企業使用,租賃開始日為2008年1月1日,租賃期2年。
(1)假設2008年末,該門市房的公允價值為4100萬元,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會計處理為: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1000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00000
在計算2008年甲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除了需要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還要調整該門市房應計提的折舊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
假設該門市房折舊年限為20年。凈殘值率為5%,則每年的折舊額為190萬元,2008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調整的金額為291)萬元(100+190)。
筆者認為。應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則會計處理為:
借:其他業務成本 1900000
貸: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1900000
公允價值變動的會計處理為: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2900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900000
如此以來,在計算2008年甲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只需要調整公允價值變動290萬元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簡化了調整工作;同時。計提的折舊沖減投資性房地產成本,也可以反映出投資性房地產新舊變化程度,符合會計核算的要求。
(2)假設2009年末,該門市房的公允價值為3900萬元,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會計處理為: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000000
貸: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2000000
2009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調整的金額為280萬元[(100-200)+190×2]。
筆者認為,應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則會計處理為:
借:其他業務成本 1900000
貸: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1900000
公允價值變動的會計處理為: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100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0000
在計算2009年甲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只需按照公允價值變動的余額,即280萬元(290-10),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操作簡單,不易出錯。
(3)假設2010年1月,甲公司將該門市房出售,取得收入3800萬元,不考慮相關稅費,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380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38000000
借:其他業務成本 39000000
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1000000
貸: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40000000
借:其他業務收入 1000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00000
2010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調整的金額為280萬元(190×2-100)。
筆者認為,假設不考慮2010年1月應計提的折舊,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380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38000000
借:其他業務成本 39000000
貸: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36200000
——公允價值變動 2800000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8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2800000
2010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不需要進行任何納稅調整。減輕所得稅申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