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樣,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上升為《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法律條款,體現了國家對該項政策的高度重視。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力H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008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該通知是稅務機關、企業全面貫徹落實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嚴謹、具體、統一的政策依據和操作程序。
目前,關于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至少有以上3個文件可以遵照執行,但由于一些研發企業對以上文件理解得不準確,不能按照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備案資料,因而不能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所以研發企業認真領會法律法規的含義,并用于指導和規范經營活動及會計核算,對于企業有著重要意義。
研發活動的界定
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之前的相關文件并沒有對企業研究開發活動作出明確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活動都可以視為符合規定的研發活動。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第三條明確了適用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同時,該文件第四條規定。上述研究開發活動僅限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所規定的項目。這樣的規定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適用設定了較高的門檻。
適用對象
隨著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頒布和“居民企業”概念的引入,一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適用范圍相應調整為“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由此可見,以下企業不能享受:
(一)非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計算稅收的依據是收入全額,除了固定資產轉讓可扣除凈值外,沒有可扣除項目。
(二)核定征收企業,因為核定征收所得稅企業不能滿足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條件。
(三)財務核算健全但不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企業。
研發開支范圍
對于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實行加計扣除的費用支出,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第四條采用了列舉法,共列舉了8項費用。與國稅發[2008] 116號文件出臺之前的文件比較,研發費用范圍總體是相類似的,細節上有差異。
值得注意的是,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沒有“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的類似規定,而將研發費用的范圍嚴格地限定在列舉的8類費用中,具體而又明確,既有利于研發企業按照規定歸集和申報材料,又有利于稅務機關的監管。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中規定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范圍,要比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寬泛。在這種情況下,研發企業在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應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但在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嚴格按照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的規定提供備案資料。
研發費用的歸集與核算
目前,一些研發企業沒有按照文件規定設置研發費用明細賬,對相關費用列支不標準,不規范,導致主管稅務機關無法合理確定各類成本、費用支出,因而企業不能享受研發費用扣除的優惠政策。為此,企業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準確歸集和核算研發費用。
一是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研發費用管理制度,企業應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在相關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核算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并按研發項目設立項目臺賬,按照國稅發[2008] 116號文件附表的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
二是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發活動時,應按照不同開發項目分別設置明細科目和項目臺賬,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額。
三是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核算,準確合理地計算各項研發費用支出。
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委托給外單位、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也有明確的規定。
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依據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第五條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額。
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依據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第六條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額,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這就避免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在委托方和受托方中的重復計算問題。
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依據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第十五條規定,其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間進行分攤。
及時備案所需資料
有的納稅人認為,只要是發生的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稅務機關都應當允許加計扣除,形式上的資料并不重要。這種觀點將會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涉稅風險,要想享受加計扣除優惠,就必須保留和整理相關資料,這些資料主要有項目立項報告、項目費用和人員預算、董事會決議、項目合同或協議、項目效用報告等及時提交稅務機關。
政府對研發投入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并且設定了一些條件和程序,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規范性和可執行性。企業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必須符合條件,并按一定的程序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這有利于引導企業規范其研發活動。研發活動規范了,政府便可以獲得企業研發投入的信息,企業也可以降低研發投入的風險,加強研發管理,提高研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