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歷來都是體現權責發生制原則最主要的賬戶。
舊的準則中對兩個科目是這么定義的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裝物的攤銷、預付財產保險費、預付經營租賃固定資產租金、預付報刊訂閱費、待攤固定資產修理費用、購買印花稅票,國債和一次繳納稅額較多且需要分月攤銷的稅金等。預提費用是指企業從成本費用中預先列支但尚未實際支付的各項費用,如銀行借款的利息費用、預提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租金和保險費等。
新準則出臺后刪除了這兩個科目,在資產負債表中也取消了這兩個項目,有些會計在遇到與這兩個科目相關的核算時就發懵了,經常會出現如下錯誤:仍保留“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科目,期末將其反映在新準則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和“其他流動負債”項目;通過“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代替“待攤費用”科目,期末將其反映在新準則資產負債表中的“預付款項”或者“其他應收款”等項目;也有的通過“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代替“預提費用”科目,期末將其反映在新準則資產負債表中的“預收款項”或者“其他應付款”等項目。
大家在工作中可能也經常會用到這兩個科目,你是怎樣處理這兩個科目的核算的,歡迎來實務論壇與我們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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