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稱“外匯局”)2010年12月28日發布《關于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允許境內不具備經營遠期結售匯業務資格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下稱“合作銀行”)與具備經營遠期結售匯業務資格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下稱“具備資格銀行”)合作為客戶辦理遠期結售匯相關業務。
這是自2003年4月,工、農、建等大型商業銀行允許開辦遠期結售匯業務以來,可提供該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范圍的再一次擴大。
外匯局在《通知》中要求,合作銀行總行或總社需具備即期結售匯業務資格,已開辦即期結售匯業務2年(含)以上,且上年度外匯資產季平均余額在等值2000萬美元(含)以上等要求。
具備資格銀行方面,外匯局則要強調,銀行總行需取得銀行間外匯市場遠期掉期做市商或綜合做市商資格,且上年度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等級為B級(含)以上。
多年來,隨著對外貿易活動的深入,中國企業防范匯率風險、增加匯率收入的意識明顯提升,自主進行遠期交易的意愿增強,遠期結售匯業務的有效市場需求逐年釋放。
同時,面對瞬息萬變的國際金融市場,國內銀行業也迫切需要通過遠期外匯交易、貨幣掉期等各種產品及產品組合的業務創新,來有效防范匯率風險。但由于業務準入的限制,很多中小銀行尚未具備開展遠期結售匯業務的資格。
去年在出席首屆“全國中小銀行外匯業務高峰論壇”時,外匯局副局長王小奕曾透露,外匯局已經批準了個別中小銀行,通過合作銀行以代理方式經營遠期結售匯業務。
他當時指出,中小銀行采取同業合作方式開辦遠期結售匯業務,既不違反外匯管理政策,又豐富了業務品種及加快了業務發展,達到滿足客戶需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