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按照回購協議先賣出再按固定價格買入的票據、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所融入的資金。
二、本科目可按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的類別和融資方進行明細核算。
三、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根據回購協議賣出票據、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資產負債表日,按照計算確定的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
(三)回購日,按其賬面余額,借記本科目、“應付利息”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到期的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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