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撥給所屬單位的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
2.撥出專項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回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3.所屬單位報銷專款支出時,應區別情況處理。
(1)專項資金如系上級單位撥入的,則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2)屬于本單位用自有資金設置對所屬單位的專項撥款,按資金渠道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額為所屬單位尚未報銷數。
5.本科目按所屬單位的名稱或項目設置明細賬。
責任編輯:文會計
1.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撥給所屬單位的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
2.撥出專項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回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3.所屬單位報銷專款支出時,應區別情況處理。
(1)專項資金如系上級單位撥入的,則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2)屬于本單位用自有資金設置對所屬單位的專項撥款,按資金渠道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額為所屬單位尚未報銷數。
5.本科目按所屬單位的名稱或項目設置明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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