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 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 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基本準則》第二條規定:本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 的企業(包括公司)。對比二者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差異:
(一)適用于企業的范圍不同《企業所得稅法》適用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規定成立的企業, 但不適用于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而新會計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 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法》適用于非企業組織
《企業所得稅法》不僅適用于企業,還適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組 織,包括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成立的事業單位、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成立的社會團體、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成立的基金會、根據《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成立的外國商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 社法》的規定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組織。而新 會計準則不適用于這些組織,其中,事業單位適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 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適用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三)《企業所得稅法》適用于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 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 得的企業。第三條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 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 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 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 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 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新會計準則不區分居民企業與非居 民企業,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如果 套用稅法的概念,新會計準則應該不適用于非居民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