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舊比較
租賃準則是在對財政部2001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租賃》(以下簡稱原準則)進行修訂基礎上完成的。新準則與原準則比較,主要變化如下:
(一)承租人融資租入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引入了公允價值
原準則規定,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新準則規定,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人賬價值。
(二)修改了融資租賃下初始直接費用的處理
原準則規定,在融資租賃下,承租人和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都直接確認為當期費用。新準則規定,在融資租賃下,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人租人資產價值,出租人則應計入應收融資租賃款。
(三)完善了租賃內含利率的定義
原準則規定,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于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的折現率。新準則規定,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
(四)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分配均采用實際利率法
原準則規定,承租人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線法、年數總和法等;出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當期應當確認的融資收入,在與實際利率法計算結果無重大差異的情況一F,也可以采用直線法、年數總和法等。新準則規定,承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出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確認當期的融資收入。
(五)改變了售后租回形成經營租賃的會計處理
原準則規定,售后租回認定為經營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閫的差額應予遞延新準則規定,售后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的,在沒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情況下,售價低于公允價值的,應確認當期損益;售價高于公允價值的。其高出公允價值的部分應予遞延,并在預計的資產使用期限內攤銷。售后租回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
二、新舊銜接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按照新準則采用實際利率法對未確認融資費用和未實現融資收益進行會計處理。
首次執行日后,應當按照租賃準則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