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由總則、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披露共五章、十九條組成,具體包括:
一、第一章“總則”部分
共分三條,包括新準則制定目標和依據、收入定義、類型、適用范圍等。
1、本準則制定的目標和依據:為了規范收入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2、收入定義: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3、收入類型:包括商品銷售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收入。
4、適用范圍: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如增值稅、營業稅,不是企業的經濟利益,并不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增加,因而不屬于本準則所指收入范圍;由于收入定義強調日常活動,利得排除在本準則的范圍之外;有些項目雖然符合準則收入的定義,但有相應的其他準則對其予以規范,如長期股權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建造合同、租賃、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等形成的收入,《企業會計準則-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租賃》、《企業會計準則-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再保險合同 》分別對其予以規范。
二、第二章“銷售商品收入”部分
共六條,包括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計量原則、現金折扣的核算、商業折扣的核算、銷售折讓的核算和銷售退回的核算。
1、確認條件: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企業己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己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4)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己發生的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前兩條是用來證明銷售商品的交易是否真正完成的。后三條是收入確認的基本條件,也叫作收入確認的核心條件,所有收入的確認都要滿足這三個條件。
2、計量原則: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己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商品銷售收入金額,己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顯失公允的除外。
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應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利息收入)。不難看出,本準則對收入的計量引入公允價值模式。
3、現金折扣的核算: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權人提供的債務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來確認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即本準則對現金折扣采用總價法核算。
4、商業折扣的核算: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來確認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即商品銷售過程中常見的“打折”在確認收入時要先扣除。
5、銷售折讓的核算: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企業己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即對于確認收入以后的發生銷售折讓采用與現金折扣同樣的處理方法-不預計可能發生的銷售折讓,實際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收入。
6、銷售退回的核算:銷售退回是指企業售出的商品由于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原因而發生的退貨。企業己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的銷售商品收入。即不論本期還是以前各期銷售的商品發生退回,均沖減退回當期的銷售商品收入。
另外,本準則明確指出,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三、第三章“提供勞務收入”
共六條,包括提供勞務收入確認條件、計量原則、完工程度和交易區分。
1、確認條件: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2)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3)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確定;
(4)交易中己發生的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如果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按下列情況處理:
(1)己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應按己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
(2)己發生的勞務成本不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己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即采用成本回收法確認收入。
2、計量原則:業應當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己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己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顯失公允的除外。即提供勞務收入的計量采用與銷售商品收入一樣的計量原則:公允價值模式。
同時明確了完工百分比的計算公式: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己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當期提供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己確認提供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確認當期提供勞務成本。
3、完工程度的確定:企業確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
(1)己完工作的計量;
(2)己經提供的勞務占應提供的勞務總量的比例;
(3)己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
4、交易的區分:
(1)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時,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的,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
(2)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不能夠區分的,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銷售商品處理。
四、第四章“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部分
共三條,包括收入類型、確認條件和計量原則。
1、收入類型: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和現金股利收入。
2、確認條件: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即要滿足收入確認的基本條件。
3、計量原則:
(1)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
(2)使用費收入金額,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
(3)現金股利收入金額,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的現金股利分配方案和持股比例計算確定。
五、第五章“披露”部分,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收入有關的下列信息:
1、收入確認采用的會計政策,包括確定提供勞務交易完工進度的方法;
2、本期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現金股利收入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