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予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以下五類:
1.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根據稅法規定,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是由海關代征的,納稅人在進口貨物辦理報關進口手續時,需向海關申報繳納進口增值稅并從海關取得完稅證明,其繳款書可申報抵扣。
3.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4.接受鐵路運輸服務,按照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和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5.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代扣代繳的增值稅是取得的稅收通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扣繳義務人扣繳應稅服務稅款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相應稅款,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稅收通用繳款書。扣繳義務人憑稅收通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