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銀行不擔保任何本金也不擔保任何收益的理財產品,當銀行擁有權力要素時,實務重點將在于分析銀行所面臨可變動報酬的量級和可變動性。需要強調的是,由于權力的擁有程度極高且其他投資者幾乎沒有任何實質性權利可對其加以限制,在對可變動報酬的評估中更應該謹慎把握,以達到一個合理的平衡。
針對不同類別的理財產品,首先需要界定會計上的“主體”(計量單元)。據了解,從理財資產和投資者負債的匹配角度分析,主要有三類理財產品劃分方式:一是,理財資產是靜態封閉的(如一項或一組資產),投資者負債也是靜態封閉的(只有一期產品,當產品到期時,通常理財資產也到期),俗稱“一對一”;二是,理財資產是靜態封閉的,但投資者負債是滾動的(滾動發行多期,直至理財資產到期或提前終止);三是,理財資產是動態開放的,投資者負債是滾動的,俗稱“資金池”模式,也是最為復雜的情況。
一般認為,界定計量單元應與銀行實際對理財產品的內部管理保持一致,理論上資產和負債均獨立并隔離于其他資產和負債的理財產品即構成一個計量單元。上述三類理財產品通常都是相互獨立和隔離的,同一類理財產品下可能還會因發行分行或部門、投資范圍、投資者類型、投資利益分配機制等不同而分成若干個產品且每個產品之間相互獨立和隔離,因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并將計量單元確定在合理的層面。對于諸多方面都類似的理財產品(例如投資對象和類型風險偏好、銀行擁有的權力和報酬安排、風險管理方式等),從便利實務、縮小評估范圍的角度,可以將其歸為一類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