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某上市公司組織員工到海南旅游,每人4 600元的標準,共126個人,請問做賬時可以直接記入福利費嗎?是否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單位組織員工外出旅游不屬于職工福利費的列支范圍。
相關支出按職工所屬部門分別記入“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科目,付款時賬務處理如下: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非貨幣性福利);貸:銀行存款。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8第519號)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貴單位組織員工外出旅游屬于取得了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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