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可以向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有限定的,具體規定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 號)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可以申請代開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 ]156號)的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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