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解散(期滿解散)
外商投資企業由于合營或合作合同到期,企業經營期限屆滿,而且在到期前6個月內,合營或合作各方都沒有提出延期要求,屆時企業自動解散的,稱為正常解散,或稱為期滿解散,它是企業經營的正常結局。
(二)非正常解散(提前解散)
外商投資企業凡出現下列情況,無法經營下去而被迫解散的,稱為非正常解散,或稱為提前解散,它是企業經營的非正常結局:
(1)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2)合營或合作一方不履行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繼續經營又無發展前途。
(5)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6)企業無力償還到期債務,虧損嚴重以致宣告破產倒閉。
(7)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而被依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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