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受托方的檢查。
2.對委托方的檢查。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的檢查。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稅額抵扣的檢查。
【稽查案例】隱瞞加工收入,不履行代扣代繳消費稅義務案例
(一)基本情況及稽查過程
某汽車輪胎廠,系國有企業,主要生產各種汽車輪胎。2009年9月,在稅務檢查過程中,發現該企業7月份“營業外收入”貸方發生額有一筆收入,數額較大達38萬元,較為突出。摘要業務內容為結轉應付款“呆賬收入”。核查記賬憑證,其對應賬戶為“其他應付款——××客車廠”,再查“其他應付款”明細賬,本年無發生額,38萬元為上年轉入。
核查上年該明細賬,全年共有3筆發生額,進一步檢查有關記賬憑證,發現該38萬元的業務處理為: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應付款,附銀行收賬通知單一張。電話詢問××客車廠,答復并無該債權發生,但在相應時間內曾有委托加工業務往來,并寄來有關委托加工合同等原始憑據復印件。原來是汽車輪胎廠以少收加工費為代價,不給對方開發票,將加工費開具了收據,隱瞞收入掛在了往來賬戶。
(二)違法事實及處理。
該汽車輪胎廠弄虛作假,有意隱瞞工業加工收入,逃避繳納增值稅,不按規定履行代繳消費稅義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六十三條之規定,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補交稅款和罰款。
(三)案件啟示
在對委托加工業務受托方進行檢查時,要看企業是否正確履行了代收代繳消費稅的義務,在檢查時,要注意檢查“其他業務收人”和“營業外收入”明細賬及應收應付款明細賬,看有無將加工業務收入隱匿其中,未申報納稅。特別注意企業是否有將代收代繳的稅款長期掛在往來結算賬戶而不履行代收代繳義務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