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患一:生產廠家要多繳增值稅
“銷售返利”實質上就是企業的銷售折扣。生產廠家在銷售貨物的實際收入為扣除”返利”后的余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3]154號文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而生產廠家取得的“勞務費”返利發票由銷售企業單獨開具,這顯然不符合“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條件。所以,對生產廠家給予銷售企業的銷售“返利”部分就不允許抵減其銷售額,從而增加了生產廠家增值稅負擔。
隱患二:銷售企業要多繳營業稅
根據相關規定,銷售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為生產廠家代開服務業發票時,將按“服務業”稅目征收5%的營業稅以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甚至于還會附征一定比例的企業所得稅等,這對于并未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經銷企業來說,額外承受了本不應當繳納的稅收,大大增加了稅收負擔。
隱患三:生產廠家的促銷費將不能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一、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征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二、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因此,銷售額與銷售”返利“并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反映,生產廠家支付給銷售企業的“促銷費”,即便索取的是符合規定的服務業發票,在企業所得稅上也是不承認實際支付的折扣額,也就不能享受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的稅收優惠了。
隱患四:交易雙方都違反發票管理規定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銷售企業為增值稅納稅人,如果其為生產企業開具“勞務費”發票,就應當是以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為前提,如果沒有,其不論是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服務業發票還是自開的服務業發票,其發票開具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屬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稅收違法行為;而作為生產廠家,要求銷售企業變更發票名稱的做法也同樣是稅收違法行為,屬于“未按規定取得發票”。雙方都有可能被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