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作為其免稅收入。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投資者從該居民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根據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當征收企業所得稅;該權益性投資收益中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的部分,可作為收益人的免稅收入。
本信息來自正保會計網校實務操作課程《企業海外投資與稅收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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