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充分借鑒了國外的稅收規定以及先進的稅收管理理念。企業所得稅法在醞釀和調查研究過程中,充分借鑒了國外企業所得稅制的發展狀況,很多方面借鑒了其稅收規定,同時,充分吸收了國際先進的稅收管理理念。
2.真正實現了“四個統一”。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實施徹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的兩種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了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扣除標準,統一了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3.充分考慮了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企業所得稅法充分考慮了經濟發展轉型的要求,稅收優惠政策明顯地傾向于產業優惠為主,地域優惠為輔的思路。
4.鼓勵經濟發展的同時兼顧自然環境的保護。企業所得稅法的優惠政策中充分體現了對自然環境的保護,比如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5.適當考慮了區域平衡發展的需要。企業所得稅法中對西部大開發、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都給予了一定的政策優惠。
6.加強了對逃稅和避稅行為的監管。企業所得稅法增加了第五章源泉扣繳的內容,明確規定對于稅務機關征收管理有困難的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并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同時也賦予了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權利。
7.從立法高度強勢監管關聯交易行為。企業所得稅法在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內容中專門對于關聯交易行為的監管進行非常嚴格的規定,懲罰措施也相當嚴厲。而此項內容在暫行條例中只簡單地規定了一條,在實施細則中也并未進行解釋。
8.適當考慮了中小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需要。相對而言,中小企業的發展比較艱難,但是,中小企業又為提供就業、創造財富等社會經濟發展事業做出了貢獻,因此,企業所得稅法對中小企業進行了適當照顧,其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