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分列如下:
(1)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5)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6)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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