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股東分派股利,應按一定的順序進行。按照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利潤分配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步,計算可供分配的利潤。將本年凈利潤(或虧損)與年初未分配利潤(或虧損)合并,計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潤。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負數(即虧損),則不能進行后續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正數(即本年累計盈利),則進行后續分配。
第二步,計提法定盈余公積金。按抵減年初累計虧損后的本年凈利潤計提法定盈余公積金。提取盈余公積金的基數,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潤,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稅后利潤。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計虧損時,才能按本年稅后利潤計算應提取數。這種“補虧”是按賬面數字進行的,與所得稅法的虧損后轉無關,關鍵在于不能用資本發放股利,也不能在沒有累計盈余的情況下提取盈余公積金。
第三步,計提任意盈余公積金。
第四步,向股東(投資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潤)。
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違反上述利潤分配順序,在抵補虧損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發放的利潤退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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