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日常的生產經營采購活動中,有時會出現材料實際入庫數小于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數量的情況,這時進項稅額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全額抵扣,還是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購買方出現材料實際入庫數小于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數量的情況,如果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是因為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差額部分進項稅額要作轉出處理;如果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不屬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而是正常合理的損耗,差額部分進項稅額不須作轉出,即可以按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全額抵扣。當然,對屬于由于銷售方的責任造成的非正常損失,購買方可與銷售方協商按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處理。
若對是否屬于非正常損失及進項稅額是否需轉出有疑問,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幫助具體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