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同時,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無論清算期間實際是長于12個月還是短于12個月都要視為一個納稅年度,以該期間為基準計算確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如果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該年度終止經營前屬于正常生產經營年度,此后則屬于清算年度。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