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從國外引進技術前后需要2年多時間,核算時可以先計入在建工程,達到可使用狀態時再轉入無形資產嗎?新準則有什么具體要求嗎?
【解答】按《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有關規定,在建工程科目是用來核算企業基建、更新改造等工程所發生的支出,所以引進技術的支出不宜通過該科目核算。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以及準則應用指南的有關規定,考慮計算攤銷金額等因素,企業可在“無形資產”科目下單設“技術引進支出”之類的明細科目,以歸集引進技術所發生的應計入無形資產成本的金額,待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轉為“無形資產——××技術”,并按規定開始計算攤銷。如果在引進技術過程中,除了支付給外方的費用外,還發生其他一些費用,則企業可以通過“研發支出”科目核算全部支出,待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再將應予資本化的部分轉入“無形資產”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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