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業務人員簽訂虛假合同,騙取公司貨款,已被檢察機關判定“職位侵占罪”,對企業未追回的貨款,可否申請損失在稅前扣除?需要哪些要件,如何辦理?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
【解答】一、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五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下列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第十三條 企業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預付)賬款損失等。
二、操作建議
貴公司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審批稅前扣除。要件:企業業務人員簽訂虛假合同;與貨款相關原始憑據;司法機關的判決書;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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