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納稅人不再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2.對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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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納稅人不再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2.對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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