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所謂質量罰款可以理解為因貨物質量問題而要求的價格減讓。供應方在會計上要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相關規定處理:“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銷售折讓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在稅務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如果是增值稅業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規定,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除按照國稅發〔2006〕156號文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將該筆業務相應的記賬憑證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比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處理辦法,通知單第二聯交代開稅務機關。
這樣,購貨方憑銷貨方開來的紅字發票等憑證,沖銷原已確認的成本等,涉及以前期間損益和利潤分配的,還應調整相關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