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是一種具有行為稅性質的憑證稅;
(2)凡是稅法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及權利、許可證照等,都必須依法納稅;
(3)所謂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4)所說合同和應稅憑證也包括電子形式的合同和各類應稅憑證;
(5)單從文義上理解,沒有簽訂合同也無合同性質的憑證書具就不用計稅貼花。
但實踐中,為避免惡意規避印花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的印花稅計稅依據:
(1)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2)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3)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合同簽訂情況,確定科學合理的數額或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據此各地稅務機關為了征管方便,通常都會要求企業直接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計繳印花稅,而無論是否簽訂了銷售合同。
對無明確金額的合同,按規定可以先按定額5元貼花,在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并補貼印花。對草簽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框架合同可以比照上述無金額合同對待,如果草簽框架合同后補簽了正式合同的,對正式合同只需要補貼印花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