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準則)及其指南對折舊起止時間的規定基本相同:“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即準則、制度強調的是“當月增加”而沒有區別或強調增加的是全新還是舊的固定資產,所以凡是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包括自制、新購或者更新改造的固定資產等,都從下月開始計提折舊。
按固定資產準則規定:“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同時,“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故對購入的舊固定資產應該以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必要的運輸裝卸安裝等費用作為入賬成本,可以將入賬成本視為其原價,以預計尚可使用壽命為基礎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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