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6]947號)規定:“一、持有區縣以上民政部門、殘聯有效證件或證明的烈屬、孤老人員和殘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別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獨立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在生產經營中需雇請雇員的,雇員中殘疾人員比例為30%以上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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