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項目 | 納稅地點 |
除建筑業勞務外的應稅勞務 | 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
轉讓除土地使用權外的無形資產 | |
扣繳義務人 | |
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 | 應稅勞務發生地 |
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 土地所在地 |
銷售、出租不動產 | 不動產所在地 |
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二、納稅地點的特殊規定
1.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范圍內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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