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4月1日向銀行借款500萬元用于AB兩個項目建設(A項目200萬,B項目300萬),借款期限1年。當年向銀行支付了3個季度的借款利息22.5萬元。A項目于10月31日竣工結算并投入使用。11月和12月A項目借款支付利息如何處理?是計入成本還是作為財務費用?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根據上述規定,在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利息,可在發生當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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