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在稅務局大廳代開發票組工作,工作原因經常代開各種發票。有一種情況不知該如何處理,有一個納稅人,從事魚苗的培養和買賣,由于旁邊單位排污的問題,造成自己魚苗的大批死亡。單位和該納稅人協商好了以后,準備進行賠償,但要求該納稅人開具賠償款的發票。由于要預先繳納相應的稅款才能開具發票,所以存在爭議。到底是否繳稅?如果交,交什么稅?數額如何確定呢?
【解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發票主要是適用購銷交易的行為,即應征流轉稅的業務,而上述的賠償,不屬于流轉稅的征收范圍,是賠償,不能適用《發票管理辦法》,而且發票的適用針對業務設計的,沒有單純針對賠償的發票。當然,當事人假如是企業,則依法應該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
據此,上述賠償不需要開具發票,而是雙方根據損失事項的依據、賠償協議(或者法院的調解書)予以支付,這個支付可以由對方開具收據,同時各方當事人簽字確認。這些憑證,雖然不是發票,但是他們符合民法的規定,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認為是合法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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