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如何區分增值稅中的加工、修理修配應稅勞務與營業稅中的建筑安裝應稅勞務?如新建A化工企業,約定工程方B(工程方B有建筑安裝資質,同時也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加工、修理修配營業范圍)負責總采購材料及設備,并用采購的材料加工機器設備、鋪設管道線纜并同時安裝外購成套機器設備,在整個工程中怎樣區分營業稅和增值稅應稅勞務?輔助材料如果不能明確使用項目,B公司怎樣進行增值稅抵扣?
【解答】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問題所述不符合分別核算的情況,因為施工方公司雖然也同時具有增值稅納稅資格與建筑資質但實際所銷售的為外購貨物并非是企業自產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因而,應按上述第五條規定的情形視企業主業看是全部繳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另外,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問題所述的設備材料等均由施工方B所提供,而且也不屬于銷售自產貨物,因而其工程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