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名稱一般由四個部分組成:
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例如,北京(或北京市)+康達來+商貿+有限公司。其中,“北京”(或“北京市”)為行政區劃,“康達來”為字號,“商貿”為行業特點,“有限公司”為組織形式。
2.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3.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一般不得使用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4.在名稱中間使用“國際”字樣的,“國際”不能作為字號或經營特點,只能作為經營特點的修飾語,并應符合行業用語的習慣,如國際貿易、國際貨運代理等。
5.只有全國性的、國務院批準或授權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企業準許使用“中國”、“中華”、“國際”等字頭。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chee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