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饒讓是居住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納稅人在來源國得到減免的那部分所得稅,在本國計算納稅時,視同在來源國已繳納,并允許其從本國應納稅款中準予扣除。
稅收饒讓的實質是居住國對來源國為鼓勵外國私人投資通過減免稅或者降低稅率而放棄的收入給予認可,并不是對實納稅額的抵免,因此又稱為虛構抵免、影子抵免。稅收饒讓的作用,不在于消除實際的國際雙重征稅,而是在于保證居住國實行的抵免法,不使來源國的稅收鼓勵失效。
稅收饒讓一般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進行。發展中國家為了吸引外資,往往要對發達國家的投資者提供稅收減免等優惠措施,但根據稅收抵免的規定,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的投資者減征或免征的稅額最后還要由發達國家補征。這樣一來,發展中國家的稅收優惠措施不僅不能使發達國家的投資者得到任何實惠,從而起不到吸引外資的作用,而且還會使本應是發展中國家的一部分稅收收入轉化為發達國家的稅收收入。為了解這個問題,發展中國家要求發達國家實行稅收饒讓,對發達國家的投資者在發展中國家得到的減免稅不再予以補征。目前,許多發達國家出于鼓勵本國資本輸出的考慮,同意對發展中國家實行稅收饒讓。
稅收饒讓一般通過簽訂雙邊稅收協定加以明確,其中大多數是發達國家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以稅收饒讓待遇。但也有國家在國內稅法中就規定對發展中國家給予稅收饒讓。
稅收饒讓的具體做法有兩種:
(1)所得來源國給予本國納稅人的減免稅或退稅,按假如沒有這些優惠措施時應征的稅款給予抵免。這種做法適用于對營業利潤課征的公司所得稅的稅收饒讓。
(2)按稅收協定規定的比率實行定率抵免。這種做法主要適用于對來源國課征的預提所得稅的稅收饒讓。
盡管稅收饒讓已為大多數發達國家所接受,但美國卻對稅收饒讓一直持反對態度。美國認為,稅收饒讓與免稅法一樣,會鼓勵本國投資者把資本投到稅率低的國家,從而有悖于其一貫主張的稅收對資本輸出應保持中性的原則;同時,美國認為發展國際經濟固然重要,但發展國內經濟更不容忽視,稅收如果鼓勵本國資本外流,會導致國內資本短缺,減少國內就業機會。所以,美國迄今未與一個國家在簽訂稅收協定中寫上稅收饒讓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