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資產橋梁符合長期振動的要求,但前期已采取25年的時間提取折舊。現在能否依據所得稅法32條及國稅發[2009]81號文,重新確定折舊年限(采用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也就是說舊固定資產如果符合條件能否縮短折舊年限?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及《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于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綜上,貴企業的橋梁符合以上條件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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