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處于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是否也執行180天的申報抵扣期?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處于輔導期的企業是一般納稅人的輔導期,其專用發票的認證期限也是180天,但是其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期限與非輔導期的一般納稅人略有不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40號)第七條規定,輔導期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應當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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