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企業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2%上交給國家,企業所得稅是否有優惠?
【解答】
根據《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交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問題所述不符合現有文件列舉的要求和項目,因此,目前不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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