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哪些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解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 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消,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 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 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 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五) 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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