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企業會計準則下,固定資產沒有了金額標準的界線,而是根據企業具體情況確定固定資產的金額標準,不再按以前2000元以上的標準。請問如果一個大型企業確定10萬以上、使用壽命超過一年的有形資產為固定資產,而10萬以下的在購入時一次進入費用,計算所得稅時需要納稅調增嗎?所得稅認可企業這種做法嗎?
【解答】
《企業會計準則第4 號——固定資產》規定,為了便于本準則的應用和操作,現就以下問題作出解釋:
一、固定資產的特征及確認條件
本準則第三、四條規定了固定資產的特征和確認條件,符合固定資產特征和確認條件的有形資產,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不符合的確認為存貨。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固定資產規定,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第四條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三條規定,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條規定,存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存貨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1411 周轉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周轉材料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包括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業(建造承包商)的鋼模板、木模板、腳手架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購入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年的價格在10萬以下的有形資產應該計固定資產,如果不滿足固定資產的條件,應該計入企業“存貨”項目,不能一次計入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