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單位職工食堂的開支,是否可以在計提的福利費范圍內稅前列支?如果沒有正規發票,白條是否可以入賬?
【解答】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 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因此,職工食堂支出可以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按照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所以“白條”不能入賬,并且不能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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