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員工2009年5月開始上班,共工作8個月,年終發放年終獎12000元,12月工資2500元。請問個人所得稅要繳多少?12000是要除12還是要除8?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但由于該雇員所取得的年終獎應為其實際工作八個月的獎金,通常情況下,企業在發放時對其也按八個月的考核進行發放,因而,我們理解,這種情況下應將該員工所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其實際工作的月數進行平均后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但這個問題在文件中明確規定年終獎是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給予的獎勵,況且文件中已明確說明是除以12來計算,那么是否可以如我們理解那樣處理還請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后再行處理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