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設立以下組織機構。
1.股東大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結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①董事會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③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2.董事會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或者彌補虧損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主管人員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規章制度。
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3.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董事會負責。經理行使下列職權: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制定公司的規章制度;提請任免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4.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董事、經理及財務主管人員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