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又稱為股東權利。廣義的股權泛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狹義的股權則僅指股東基于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或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所謂股權,是指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公司法規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參與事務并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可轉讓性的權利。
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
(一)法學中股權的含義是什么?
股權是企業投資者的法律所有權,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投資者對企業擁有的各項權利。
通常股權有以下幾種分類:
1、自益權和共益權是根據股權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對股權的分類。
(1)自益權是專為該股東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股息和紅利的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等;
(2)共益權是為股東的利益并兼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表決權、請求召集股東會的權利,請求判決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權利、賬薄查閱請求權等。
2、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是根據股權的行使是否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為標準而進行的分類。
(1)單獨股東權是股東一人即可行使的權利,一般的股東權利都屬于這種權利;
(2)少數股東權是不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就不能行使的權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條的規定,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必須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方可行使。少數股東權是公司法為救濟多數議決原則的濫用而設定的一種制度,即盡量防止少數股東因多數股東怠于行使或濫用權利而受到侵害,有助于對少數股東的保護。
3、普通股東權和特別股東權是根據股權主體有無特殊性所進行的分類。
(1)普通股東權是一般股東所享有的權利;
(2)特別股東權是特別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如優先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
(3)《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會計準則中確認的可以并入合并會計報表范圍的股權有哪些?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相關規定,可以納入合并會計報表范圍的子公司要以母公司是否可以控制被投資企業為準。而控制是指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其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是表決權。當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時,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當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時,如果母公司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2、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
4、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占多數表決權。
如果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除表決權外,在確定能否控制被投資單位時,應當考慮企業和其他企業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的當期可轉換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的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
(三)哪些股權支付是財稅[2009]59號文件文中所稱的股權支付?
在實際工作中,依據會計準則而進行的專業判斷要求財務人員必須掌握大量的被投資企業信息以及管理決策中的詳細情況,而很多企業的投資決策程序往往不太規范,也可能缺乏應有的公司治理機制,因此國稅總局在重組規程中明確規定,控股企業是指由直接持有或控制50%以上本企業股份的企業,即本企業的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