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因此,核定征收的應稅收入總額應當包括上述收入項目,但不含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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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因此,核定征收的應稅收入總額應當包括上述收入項目,但不含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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